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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介紹

      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有關組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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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科普

      法律科普丨知情同意書可以成為醫院的“免死金牌”嗎

      來源: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 作者: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 發布:2021-09-08 10:11
      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與其衛生健康法治分會(籌)、北京天霜律師事務所醫療團隊萬欣主任合作的醫療法律科普類專欄——《“萬”有引力》震撼來襲!本專欄將用「以案聊法」的形式向廣大醫療機構解讀當前最新的衛生健康法治領域的內容,以期與眾醫療機構互相學習,合法合規開展相關業務。

      《“萬”有引力》欄目將以醫生學“典”為第一專題專輯,重點講述“民法典”對衛生健康領域的影響。

      醫生學“典”   第1期
      知情同意書可以成為醫院的“免死金牌”嗎?

      作為患者,當你拿到一份知情同意書需要簽署時,是否惴惴不安,擔心萬分之一的“萬一”發生之后,自己的權益保障無處伸張?

      作為醫院,當拿到一份已經簽署的知情同意書時,是否就相當于拿到了一張“免死金牌”,認為告知即免責?

      本期醫生學“典”第一輯就來談談民法典對格式條款(以知情同意書為例)的影響。


      案  例
      一張姓患者在住院期間,被發現于凌晨躺于門診樓下(過程無目擊者無監控顯示),被發現后自訴心前區不適,查體發現口唇紫紺。醫院立即搶救,患者仍然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驟停;颊咧鲝堘t院未向患者及家屬作出明確的需要陪護的警示、提示或說明,承擔責任。
      患者入院時在多份告知文件上按過手印。其中,入院宣教中的住院注意事項載明:監護,住院期間需留陪人,陪人請自覺遵守陪護制度……;醫患伙伴關系合作協議書第十條載明:請您住院期間留陪人一名或二名,……。否則出現自殺、意外傷害等情況,一切后果自負;護理風險知情同意書的特別告知載明:患者住院期間家屬需24小時床旁陪護。醫院因此主張已履行了告知義務,不承擔責任。

      那么患者在告知文件上的簽字或摁手印能讓醫院免責嗎?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即當格式條款存在以下情形時無效:

      1.違反《民法典》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

      2.約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3.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4.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下,該格式條款無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圖:醫院知情同意書中常見的格式條款

      民法典此次對格式條款的修改,在“知情同意書”方面帶來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1、加大了對于患者的保護,減輕了患者的舉證責任,降低了爭議解決的難度。

      2、明確了醫療機構履行知情告知義務的程度,必須使對方予以注意或理解。實際上醫方的告知義務就明顯加重了。醫方需要舉證證明自己的告知已經提示對方予以注意或理解。

      醫院或者醫生如何舉證證明自己對格式條款的提示和解釋達到使患者注意并理解的程度呢?這其實已經成為醫療機構不得不予以關注的一個問題,實踐中最常見的處理方式是請患者手抄一遍“已知悉內容”,但如果能輔之以律師見證、錄音錄像,則證明力更強。

      因此,[張姓病患]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醫院主張患者在住院材料中按手印認可,應視為其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醫院提供的相關材料系醫院事先擬定好的格式條款,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醫院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其格式合同中載明的留陪人義務應該向留陪人進行明確說明,而非僅告知患者即意味著其留陪告知義務的完成,因此醫院的主張法院依法不予采納。最終判決醫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醫院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患者住院期間,在應留陪人而未有陪人的情況下,醫院應加強對患者的看護護理;同時,醫院亦未舉證證明在患者的親屬到院時,已經告知親屬有關患者需陪護的事宜。因此駁回了醫院上訴,維持原判。

      醫生學“典”知識點


      對于醫療機構來說,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知情告知文書中告知病情、手術風險的格式條款,一般不作為醫方免責的理由,但是未告知卻被視為過錯。該條款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對于提供格式條款的醫方在格式條款中免除或減輕責任的告知,如果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話,是不能被視為無效條款的。因此本條的規定,是鼓勵醫療機構恰當進行知情告知,合理降低自身法律風險,醫療機構必須使對方予以注意或理解知情同意書的內容。

      相關介紹


      一、衛生健康法治分會(籌)簡介

      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衛生健康法治分會(籌)(以下簡稱“分會”)是一個圍繞社會辦醫療機構的醫患關系服務、自律維權服務、醫院管理的法律合規服務與國家醫療衛生法律政策完善、投融資服務、調研及教育培訓服務等領域開展工作的分會。

      分會設立投融資部、合規部、課題成果部、培訓部、自律維權部五大部門。分會人員的地域分布覆蓋全國各省份;行業分布覆蓋公共法律服務尤其是醫療法律服務相關產業,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衛生、醫療、健康、藥品等;分會人員按相關業務特長劃分組成,分為非公立醫療機構界別、專業律師界別、院校專家界別、醫療產業界別、藥品企業界別、投融資界別等。

      誠邀諸位加入衛生健康法治分會!
      【加入方式】:
      聯系人:孫天琪
      郵箱:suntianqi@t-s-law.com
      微信:15011493045

      二、天霜律所簡介

      北京天霜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化的精品律師事務所,以醫藥衛生、金融投資、教育產業、房產家事、消費者權益保護、行政訴訟為專長,并有多個專業律師團隊,涉及公司法、合同法、侵權法、勞動人事爭議、商事仲裁等民商事爭議解決,政府及企事業法律顧問,刑事辯護等領域。

      聯系方式

      電話:010-58220018

      傳真:+86-(0)10-58220018轉8008

      郵箱:office@t-s-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曙光西里甲1號第三置業大廈B座1701

      網址:http://www.t-s-law.com


      三、律師簡介
      萬欣律師,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衛生健康法治分會(籌)主任、北京天霜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執業19年,2016年當選全國優秀律師,F任全國律師協會衛生健康法律服務專項工作組組長,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醫藥衛生專委會主任;朝陽區律師協會副會長。中共北京市委法律專家庫專家;北京師范大學客座教授;北京市醫患和諧促進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醫藥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朝陽區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市公安局維護民警執法權益顧問團特聘律師,中央電視臺《法律講堂》的主講專家,中央廣播電臺、北京廣播電臺、健康報、法制日報、法制晚報等媒體的專家庫成員。入選司法部優秀人才庫、首都法學法律高級人才庫、北京政法系統“十百千”人才工程,當選全國優秀律師、北京市優秀律師、公益法律服務優秀律師、首都律師行業優秀黨員,首屆朝陽區優秀律師、標兵青年律師,榮獲北京市律師楷模提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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